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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会仁会计师事务所对某石油公司2015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情况 发表时间:2017-01-15 浏览次数:295
XX石油公司是特大型工业企业,2015年年产原油1000万吨,销售收入80亿元,利润总额3000万元,年末资产总额320亿元,负债总额278.4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41.6亿元,年末职工人数80,000人。
 审计发现问题:
1.流动资产项下“发出商品”余额1200万元,系企业2000年以前为购货单位代垫的各项运杂费用。几年来,企业对此项债务没有进行催讨和处理。
2.资产负债表“预收帐款”余额8500万元,经向对方函证,购货方已全部收到产品,未收到销货发票。经实地盘点,库存产成品与帐面记录不符  
3.资产负债表“预提费用”余额12000万元,系企业予提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已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未作说明  
4.通过对利润分配表利润分配合规性的审查,发现“应付利润”金额500万元,属于税后弥补东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度亏损的利润。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是XX石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5.资产负债表书面中列明企业2000年末的资产负债率是87%,资本利润率是1%  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余额8000万元。投资项目8个,其中7个占控股地位,没有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问题: 
 1.说明审计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 
2.据以编制审计报告

 解答:
审计处理意见:  
 1.为购货单位代垫的各项运杂费用属于债权,应作为“应收帐款”反映,而不是作为“发出商品”。企业作为“发出商品”处理一方面导致存货虚增1200万元,另一方面导致债权虚减1200万元。另外,对该项债权应查明不能及时收回的原因,若确实无法收回,应转作“营业外支出”处理,防止资产虚增。 
 2.预收帐款销售方式下,产品发出即作为销售实现。因购货方已收到全部产品,销售已经实现,所以应冲销“预收帐款”,同时增加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该企业将“预收帐款”挂帐,一方面负债虚增,另一方面隐瞒利润。
 3.“予提费用”因金额巨大,所以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反映 
 4.母公司与子公司各为独立法人,子公司的亏损应由子公司自己弥补,不应由母公司弥补。XX石油公司为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弥补2015年度亏损将使XX石油公司权益减少,负债增加,造成资金转移。
 5.资本利润率应为0.72%  
 6.占控股地位的投资项目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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