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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筹
发表时间:2016-12-26 浏览次数:215
-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享优惠
-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明确,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期间为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第一,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第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的规定,据实预缴时的“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会计核算中的“利润总额”计算,不作纳税调整,也就是说,无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会低于3万元,在预缴所得税时都不得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所得额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仍按2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再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不符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
- 第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减计的50%所得额应填入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中的“减、免税项目所得”,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四项“减免所得额合计”。由于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是25%,25%与20%或10%之间的减免所得税额则应填写在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额”中,并填写附表五中第五项“减免税合计”中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二、企业可否同时享受所得税多项优惠政策
- 依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 三、企业对外赠送行为的所得税处理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此外,企业在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礼,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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