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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税收筹划
发表时间:2016-12-26 浏览次数:194
-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文文号: 财税[2009]15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3、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4、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 5、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 6、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可按本通知前三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具体名单见附件。
- 7、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 8、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 9、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退税资格。
-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同时废止。
- 请遵照执行。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二、中关村高新企业可享特殊优惠
- 2009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发布以来,为扶植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又出台了不少特殊优惠政策。现在正是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关注这些政策,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又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大。
- 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财税[2010]81号文件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限制得比较严格,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种类较多,但由于不在规定范围内而无法享受到加计扣除优惠。财税[2010]81号文件适当地放宽了口径,允许研发过程中一些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使税收政策更加符合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同时也使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大的优惠,意在鼓励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大力扶持。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应按照新政策的口径归集研发费用。
-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扩大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规定:“对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扩大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
-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享受财税[2010]81号文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还是享受财税[2010]82号文件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都必须是“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条件的,即使在示范区内也不能享受。
- 3、蓝底证书不能享受高新企业优惠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第三条规定:“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该文件缩短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年限,但该条款同时规定,蓝底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因此,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以取得蓝底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不能凭此证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待取得普通证书后方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4、特殊政策的时效
- 上述财税[2010]81号文件、财税[2010]82号文件和国科发火[2011]90号文件的有效期均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享受到相关政策,应当引起企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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